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
- 第32條觀光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
- 第33條觀光旅館建築物經法院拍賣或經債權人依法承受者,其買受人或承受人申請繼續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於拍定受讓後檢送不動產權利移轉…
- 第34條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交通部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 第35條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出租他人經營…
- 第36條觀光旅館業參加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或委託經營管理時,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報交通部備查。
- 第38條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職工,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交通部協助之。交通部為提高觀光旅館從業人員素質所舉辦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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