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第22條 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