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觀光旅館業得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