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5條 申請獎勵者,由下列人員推薦之: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觀光、文教機關主管。二、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及文學、藝術、觀光有關系(科)主任或研究所所長。三、政府立案之文學、藝術、觀光團體、國軍文宣單位及新聞傳播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