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觀光目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14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14條
法規: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3條
獎勵作品所需之經費由交通部觀光署編列預算支應之。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之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議定之。評審委員出席評審會議,審查觀光文學藝術作品得支領審查費。
第9條
交通部觀光署公告舉辦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得製定申請須知,規定當次獎勵作品之種類及項目、申請期間、作品規格、數量及本辦法所…
第10條
參加之作品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創作,尚未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狀獎勵者為限。無法移動之作品得由評審委員赴實地評審之。
第11條
參加之作品經發現有不符前條之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取消獲獎資格,其已受領之獎金及獎狀,並應繳回。
第12條
依本辦法獲獎之作品,交通部觀光署可作為觀光宣傳推廣之用,其餘作品於評審結束後,作者應於一個月內至原收件單位領回,逾期不負…
第13條
獎勵作品所需之經費由交通部觀光署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