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12條 法規: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2條 依本辦法獲獎之作品,交通部觀光署可作為觀光宣傳推廣之用,其餘作品於評審結束後,作者應於一個月內至原收件單位領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