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予免費優惠: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平日出示證明文件。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三、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四、交通部依法公告得予免費優惠者。五、宜蘭縣機關、學校及縣民辦理鄉土、生態教育等宣導業務。六、持有本處公文,屬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或進行學術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