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2條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評量測驗成績公布日起算滿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領取執業證者,始得受旅行業之僱用、指派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