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8條 參測人員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外國語科目筆試免測者,其案件之審議由交通部觀光署為之。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外國語科目筆試免測者,由交通部觀光署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外國語以外科目筆試測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