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許可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資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港澳及大陸地區相當學制以上畢業。
二、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具前款同等學力。
三、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在學或肄業。
但五年制專科學校者,以四年級以上在學為限。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具有前項資格之一,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計算基準以開放報名截止日為結算日)滿二年以上者,得由其任職旅行業推薦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