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4條 法規: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4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領隊人員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