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繳驗之外國、港澳或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國學歷: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二、香港或澳門學歷: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繳驗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文件。
三、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繳驗採認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