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4條 法規:發展觀光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相關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