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18條 法規:發展觀光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相關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相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18條 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