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
- 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
- 第5條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由中央主管機關綜理,應力求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並得視國外市場需要,於適當地區設辦事機構…
- 第6條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為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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