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5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申請登記,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納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