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