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21條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旅館業向旅客收取之客房費用,不得高於前項客房價格。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逃生路線圖,掛置於客房明顯光亮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