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註冊 第8條 旅行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經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及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旅行業分公司註冊,屆期即廢止設立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一、分公司註冊申請書。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第六條第二項於分公司設立之申請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