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0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四章 獎懲 第70條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金額繳足保證金:一、受停業處分者。二、保證金被強制執行者。三、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者。四、其所屬觀光公益法人解散者。五、有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