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2條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代客辦理出入國或簽證手續,明知旅客證件不實而仍代辦者。二、發覺僱用之導遊人員違反導遊人員管理規…
- 第63條旅行業僱用之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辦妥離職手續而任職於其他旅行業。二、擅自將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借供他人使用。三、同時…
- 第64條旅行業對其指派或僱用之人員執行業務範圍內所為之行為,推定為該旅行業之行為。
- 第65條旅行業不得委請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務。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派遣專人隨團服務者,不在此限。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
- 第66條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
- 第67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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