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註冊 第6條 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註冊,屆期即廢止籌設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一、註冊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前項申請,經核准並發給旅行業執照賦予註冊編號,始得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