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經營 第43條 旅行業以商標招攬旅客,應由該旅行業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但仍應以本公司名義簽訂旅遊契約。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之商標,以一個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