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經營 第40條 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不得將其招攬文件置於其他旅行業,委託該其他旅行業代為銷售、招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