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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9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每節課遲到或早退…
- 第20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
- 第21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
- 第22條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機關、團體、學校,應依交通部觀光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實施,並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結訓及…
- 第23條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機關、團體、學校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署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
- 第24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者,於繳納證書費後,由交通部觀光署發給結業證書。前項證書費,每件新臺幣…
- 第26條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
- 第27條外國旅行業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設置代表人或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
- 第28條外國旅行業設置辦事處後,代表人變更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變更後之代表人授權書。三、前…
- 第29條旅行業經核准註冊,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旅行業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懸掛市招。旅行業營業地址變更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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