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註冊 第18條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