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註冊 第13條 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前項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