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註冊 第10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與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合作於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經營旅行業務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應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