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0條 旅行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其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五年:一、銷毀者,記錄其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者,記錄其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記錄其方法、時間或地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