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條 旅行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為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者,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前項維護計畫之訂定,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應於取得旅行業執照前完成;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旅行業執照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