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6條 旅行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觀光局。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已採取之因應措施。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