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旅行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為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者…
- 第3條旅行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得參酌第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訂定之維護計畫內…
- 第4條旅行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
- 第5條旅行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二、檢視蒐集、處…
- 第6條旅行業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並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
- 第7條旅行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
- 第8條旅行業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二、當發現個…
- 第9條旅行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
- 第10條旅行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交通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 第11條旅行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者。二、提…
- 第12條旅行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
- 第13條旅行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依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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