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8條 觀光署甄選受託之法人團體,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署代表五至十二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會議主席由觀光署核派,並召開會議,主席不克主持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前項會議決議,須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