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6條 觀光署委託之法人團體,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公告下列事項:一、委託辦理業務之範圍。二、委託辦理業務之期限。三、申請資格與程序。四、甄選及評審方式。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