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4條 前條受託之法人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一、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二、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