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2條 觀光署得派員檢查受託法人團體辦理受託事項之業務及委託經費運用狀況,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受託之法人團體不得隱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