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1條 受託之法人團體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期初、期中、期末向觀光署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其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前項之成果報告包含活動效益、市場分析、檢討報告、活動新聞稿及剪報、活動照片、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