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6條 航空公司逾期解繳機場服務費時,應由觀光署、民航局及機場公司分別催繳,並按日加收千分之五之遲延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