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如下: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二、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