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分則 › 第三節 獨木舟活動 第24條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並指定帶客者攜帶之。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活動者,告知事項至少應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危險區域及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四、每次活動應攜帶救生浮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