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分則 › 第一節 水上摩托車活動 第11條 所稱水上摩托車活動,指以能利用適當調整車體之平衡及操作方向器而進行駕駛,並可反復橫倒後再扶正駕駛,主推進裝置為噴射幫浦,使用內燃機驅動,上甲板下側車首前側至車尾外板後側之長度在四公尺以內之器具之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