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第7條 法規: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7條 專用觀測站裝置之觀測儀器申請校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校驗費。向中央氣象局申請校驗者,其校驗費額依照氣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交通部定之。向其他單位申請校驗者,其校驗費依各該校驗單位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