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第2條 法規: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2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經國家認證體系認證之實驗室或與我國相互承認認證許可國認證許可之實驗室(以下簡稱校驗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專用觀測站申請,就所設置之觀測儀器施行校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