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4條 法規: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新聞傳播機構所傳播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警報及災害性天氣之預報,應以中央氣象局提供之資料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