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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地震發生時,中央氣象局應儘速發布地震報告,其發布方式如下:一、一級至三級地震,通知新聞傳播機構報導。
二、四級以上地震,除通知新聞傳播機構報導外,並應通知有關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中央氣象局為地震報告事宜,得設置災害性地震應變小組。
其設置規定由中央氣象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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