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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條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
- 第8條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得就其設置之觀測站,向中央氣象局申請認可為專用觀測站。前項專用觀測站認可之資格、條件、類別、觀測項…
- 第10條依船舶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裝置無線電設備之船舶,應依交通部規定裝置氣象儀器。前項船舶航行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時,須將氣象…
- 第11條飛經臺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 第12條中央氣象局對前二條規定之船舶及航空器氣象觀測人員,得予技術指導。
- 第13條中央氣象局為確保地面氣象觀測之準確及遙測資料之完整性,就所屬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或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等氣象觀…
- 第14條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
- 第15條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觀測遇有障礙物,於必要時,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之;無法通知或屆期不…
- 第16條依前二條規定進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或拆除、遷移障礙物致他人受有損失者,應予相當補償。前項補償金額,由中央氣象局與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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