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第6條 法規:氣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氣象改造者,應先報交通部核准,交通部得派員監督。前項核准後,未實施或不接受監督者,交通部得廢止其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