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第4條 法規:氣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為促進國際間氣象合作,交通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氣象機關或機構簽訂氣象合作協定或交換氣象資料。前項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且得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氣象組織談判國際氣象業務或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