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第17條 法規:氣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三章 預報及警報 第17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