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第14條 法規:氣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二章 觀測 第14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